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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 Ast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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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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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因將車子及手機借友人,

    2007年11月遭受檢察官起訴運輸毒品並遭羈押禁見3個月,

    因通聯紀錄裡根本不是我的聲音,且買毒之證人我都不認識,也沒看過我!

    後經地院、以及2009年中旬高院審判皆無罪,

    當初以為手機借人就是跟自己有關係,白白被羈押三個月

    請問現在還能申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嗎?怕有效期已過

  • Ast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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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7 11:24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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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第13條(請求之期間及起算日)


    補償之請求,應於 ... (恕刪)

     是的,我有上維基看法條

    所以才想說這樣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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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7 14:12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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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請求應該是適用刑事補償法,時效是2年。

    2、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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