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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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7 11:17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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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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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7 14:12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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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2、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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