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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一位多停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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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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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產權屬於您私人的,只要沒有影響其他人,管委會無權干涉,縱使經過決議,也可能違法,可以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2、倘若停車位屬於公設,則您必須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使用,否則可以依據規約或是決議規定辦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