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邵勇維律師解惑後.果真收到酒駕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問~~這會跟當初檢察官所說.等判決後.可與承辦人員商量==>可申請分期與社會勞務呢.會不會到時候判更重(聽說簡易判決不好).會不會緩起訴機會.到最後搞到真的會執行坐牢呢.我是初犯酒駕也沒肇事.沒前科.能幫我再次解惑.無知又知錯的我.謝謝~~
再次問 邵勇維律師.悔過書是用格子類似紙張嗎.因為我很少犯錯(向 邵勇維律師說聲 不好意思與抱歉.讓你無私回答我).地址要寫案號及股別.檢察官名字.這樣就可到達檢察官手中嗎.我罰單是6萬7千五百元.換句話說.檢察官判輕時.我也要補足行政罰款項.也再次感謝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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