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日前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廢棄該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的裁定.民事庭法官認為家事事件法業已於民國101年經總統公告.既然民事保護令事件屬家事事件之丁類事件.所以保護令事件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後段規定「…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職此之故.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裁定(不論准駁)經合法抗告即停止效力!!
請問律師.那位法官的見解對嗎?
您好!依規定抗告中就是停止效力,等抗告駁回確定後,才會恢復效力;抗告中若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目前法院家事庭法官對保護令裁定.以及法界的見解都是停留在家事事件法公布前.保護令的程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 抗告不影響原裁定效力. 例如老婆被老公毆打.非常害怕.相關單位代為聲請保護令獲准法院令老公不准接觸及騷擾老婆.若老公馬上提抗告.保護令就失效了.哪來保護呢?民事訴訟法73條的但書...我只是想請專業律師就法條的適用.給我一些啟示.謝謝
您好!依據目前法院家事庭法官對保護令裁定.以及法界的見解都是停留在家事事件法公布前.保護令的程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 抗告不影響原裁定效力. 例如老婆被老公毆打.非常害怕.相關單位代為聲請保護令獲准法院令老公不准接觸及騷擾老婆.若老公馬上提抗告.保護令就失效了.哪來保護呢?民事訴訟法73條的但書...我只是想請專業律師就法條的適用.給我一些啟示.謝謝
不好意思.前一篇將"家事事件法73條"誤植"民事訴訟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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