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少年在某處性交未滿14之少女。少年法庭在筆錄節本審理終結宣示為保護管束...請問,被害人為單親媽媽,只能眼看自己女兒白白被玩而沒有對方道歉與賠償嗎?再請教所謂筆錄節本是等同於判決書ㄇ?如有不如10日內抗告是指法官上的日期還是書記官的?還是收到掛號的日期為主??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應該是裁定吧,效力跟判決書一樣,應該是以收到掛號在在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應該是裁定吧,效力跟判決書一樣,應該是以收到掛號在在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上面是"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筆錄節本"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法庭以觸犯刑法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之刑罰法律事件。本庭審理終結,宣示如下:XXX交付保護管束...請問大大,所以只能這樣不能提出賠償事宜或道歉等ㄇ??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25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72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318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674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272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