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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加害人只有保護管束ㄇ??

  • 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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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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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滿15歲少年在某處性交未滿14之少女。少年法庭在筆錄節本審理終結宣示為保護管束...請問,被害人為單親媽媽,只能眼看自己女兒白白被玩而沒有對方道歉與賠償嗎?再請教所謂筆錄節本是等同於判決書ㄇ?如有不如10日內抗告是指法官上的日期還是書記官的?還是收到掛號的日期為主??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 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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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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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應該是裁定吧,效力跟判決書一樣,應該是以收到掛號在在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上面是"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筆錄節本"

  • 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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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13:07 最後編輯日期:103-08-3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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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法庭以觸犯刑法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之刑罰法律事件。本庭審理終結,宣示如下:XXX交付保護管束...請問大大,所以只能這樣不能提出賠償事宜或道歉等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