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請律師幫忙解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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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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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5931&KeyWordHL=&StyleType=1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中的第四十五點、違反本法之行政罰案件,其裁罰參考基準如下:
一款~~十二款 (第一項)
前項之裁罰,應視個案情節輕重,審酌違反行為應受之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這段是如下這樣解讀嗎?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
上述這段話~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條件二)~
那除了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外(條件一+條件二),第四十五點中有關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應僅受"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之規定,是嗎? 第45點中的查獲次數累進時程,是以一年為期,這樣解讀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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