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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s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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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法規名稱: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5931&KeyWordHL=&StyleType=1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中的第四十五點、違反本法之行政罰案件,其裁罰參考基準如下:一款~~十二款 (第一項)前項之裁罰,應視個案情節輕重,審酌違反行為應受之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 這段是如下這樣解讀嗎?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 上述這段話~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條件二)~ 那除了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外(條件一+條件二),第四十五點中有關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應僅受"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之規定,是嗎? 第45點中的查獲次數累進時程,是以一年為期,這樣解讀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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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31
前因:有名自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員警前來取締私菸,未出示證件強扣走香菸一條,通報其他人員到場,且皆在現場記錄表上簽名.爾後,發現記錄表上記載的單位跟其所自稱的單位不符,查證後,發現口頭所稱的單位是虛構的,向所屬單位反映,卻稱當日出勤表無此人出勤記錄,此人是以私人身分前來,非公務身分. 提問:此員警是否涉犯在非公務員身分下僭行公務員職務,再以非公務員身分下製作公文,又以非令狀下取得他人物品,後以非合法取得之證據處罰他人?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告訴,針對先前所做成的處份書能夠如何主張理由撤銷?  可以提起國家賠償嗎? 其他同行人員,現場都聽到該員警謊稱身分,卻無任何異議,要如何追究這些人的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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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