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生變後要負的刑事責任
- le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01 13:12
- 文章人氣:418
- 個人積分:24
-
請問因當初在婚姻存續中,由於丈夫自己做生意;我幫忙打理先生所有理帳目(包括支付給敞商支票貨款、友人跟老公調錢週轉、收取客戶給的貨款、家裡雜七雜八的瑣事開銷…等等!);結婚三年裡無論任何款項或投資進帳都是在先生的名下、不過先生也讓我自由去銀行存款或提領、金錢進出流向兩人感情好時一切都沒任何問題! 但離婚後;因我要跟他申請夫妻財產分配,他便說我在婚姻存續中所做的一切{提領他的錢、開支票借人、或用客票出去轉現金…甚至連當初我們一起網路買飯店的住宿優惠而刷先生的卡‧‧‧}現在他要提告一堆…叫我等著坐牢。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呢?會成立嗎?還是我該聽他的話放棄夫妻財產分配,他也就不去提告呢?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