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達成協議(用紙寫下協議條件,未公證),兒子監護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因思念兒子要求由女方照顧,男方則同意女方可照顧至12歲滿後須無條件交還給男方照顧,期間男方可探視及攜子出遊,而女方如在此期間交男友時,須馬上中止照顧兒子責任並無條件將兒子返還男方照顧,請問這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可能因不當限制監護權行使而遭認定無效。
2、有關子女監護的部份,必須雙方協議或是透過法院酌定或改定。
3、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狀雙方簽立協議書,或是直接訴請法院爭取。
監護權移轉最重要的是考慮小孩的權益,這個都是由法院認定,
至於你跟你太太約定監護權是可以的,但是那個但書不一定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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