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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 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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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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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您好

    上回有請教有關《運輸一級毒品》相關問題,感謝5位律師的熱心回覆,

    因還有些疑問,在此再次提問:

    已有自白,如果有供出毒品上游,但未查獲,是否就不能減刑刑法第59條的規定其內容為何? 何種情狀下適用證人保護法? 被告可改當辯護人嗎?辯護人還須服刑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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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收押延長為期至4個月,判刑確認服刑的話,4個月是否會併入刑期? 倘若翻供,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的不信任感,反而會加重刑期? 假設當事人知道是毒品,但不知是幾級,以為是3級,是否就以3級判定? 《運輸》、《持有》的認定為何?

    以上

    期待律師們的回覆,非常的謝謝。

    心急的家屬 雙手合十 阿彌佛陀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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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4 23:5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4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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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除邵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關於證人保護法之適用一定要徵得偵查中檢察官之書面同意

    也要看您的案情而定,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說明白

    您可以在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搜尋有關本律師辦理之相關案件即有適用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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