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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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8 08:57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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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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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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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歸屬,法院會就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因素加以考量,所以要爭取監護的話,就要在法院就每個考量因素加以切入論述,另外也會做訪視,供法官參考,所以不是一定會判給男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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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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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8 09:55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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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則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法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依您所述情況應有機會由您爭取得到監護權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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