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我原訂明年1月份結婚,故在今年8月底訂餐廳.但這幾天家中有長輩過世,依習俗要3年方可舉辦婚禮,因此跟餐廳說可否先把訂金轉一般消費抵用,餐廳則說當初簽約時合約書已載明,不可折抵一般消費使用.喜宴只能抵喜宴,但餐廳表示可以改3年後再舉辦喜宴,但3年時間太長不曉得3年的變化,難道發生這種狀況還是一定要依照合約嗎??
您好:
建議您可以主張此為對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為由
向各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通常會有使企業經營者願意退讓一步之效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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