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我被朋友騙錢,到法院向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但是後來才知道對方是通緝犯,之錢給的身分證上的資料地址都是假的(除了身分證號),請問之前聲請支付命令是不是也無效,因為對方根本就收不到?
之前聲請支付命令,最近收到民事裁定書要我補正事項:利息起算之依據?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寄據? 那我還需要遞狀補證嗎?怕做了這些其實也是白費時間,因為通緝犯早就跑路了,我已經提告詐欺,是不是應該等到時候抓到人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即可?那麼這分支付命令要補正我還需要處理嗎?
您好:
1.由於支付命令核發後,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的話,就失其效力;
本件對造已遭通緝,可預見應無法順利送達。
2.但仍建議按裁定內容補正,因該支付命令仍可成為日後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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