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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 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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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16:47 
  • 文章人氣:469
  • 個人積分:2
  • 您好,想請教一下:

    A男被B女告公然侮辱,以下是簡略事情概要。

    我們一群人是同一個學校畢業的,所以大家都是認識的,

    前一陣子我們共同的朋友有一對情侶他們分手了,分手原因是男生劈腿,

    A男與我是屬於男方邊的朋友,B女則是女方邊的朋友,

    B女對於朋友被劈腿之事非常憤怒,於是在她自己的臉書上抒發情緒寫著批評介入他人感情的女子是小三,並且也批評男生的不是;

    看到B女的發文同時,我跟A男還有其他朋友就想到在大學時,B女也曾經當過小三而且還被元女友看到衣衫不整的畫面,(註:B女現已和當時劈腿的男方結婚),所以我們一些人就在討論這件事情,覺得她以前也曾是,並不該這樣罵,但A男就開玩笑說不然我們在她的文章下面回應她:[妳也只是個步入禮堂的小三],原本A男只是把這句話打出來想要鬧一下,但卻真的不小心按了發送鍵,結果因為臉書的通知功能,讓B女以及B女老公截圖並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們知道他們去報案時也有致電道歉,但他們夫妻倆都不願接受,認為我們道歉的時機已過,因此前幾天開調解時,對方要求1個字1萬,也就是要12萬,我朋友A男是個在外地打拼的上班族,根本無力負擔,但A男有誠意,願意負擔個1、2萬外家請吃飯,對方還是不願意和解。預計兩個禮拜後還要再開一次調解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幫助我的朋友A男???????

    而且我真的覺得1個字1萬太強人所難,

    雖然我們這樣的行為是幼稚該受點教訓,

    但是真的覺得很無力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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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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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證人,證明您所述為真,即不構成相關犯罪。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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