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轉讓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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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09:00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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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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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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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轉讓,需未賺取差價或量,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安非他命以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有構成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分析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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