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手上有先生和第三者2013年7月的對話訊息,內容有談到[交往3個月,交往期間很幸福很開心],雙方都有寫出[我愛你],男方稱第三者[老婆][一直找時間陪你]
我於2014/7/30發現外遇,2014/9/13發現外遇訊息, 因目前先生已全無與第三者聯絡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告得成嗎?謝謝
2.這些訊息是我自行登入他人fb帳號所取得,會不會反被告?
您好:
1.如果要告刑事通姦罪,則恐怕很困難,因為證據仍很薄弱,除非錄音到先生承認,
如果要告民事離婚則有機會,但最好也要加強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證據
2.如果您是未經他人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就有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嫌疑,提請您注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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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證據還不足證明有通姦,但已經可以據以起訴主張侵害配偶法益,請求民事賠償,我們曾起訴後談和解時,對方支付150萬後和解,要注意起訴時效是2年,至於會不會有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問題,實務上曾有認為為了抓姦不會成例妨害秘密罪,因為並非無故而偷偷蒐證,所以可以此論述不成立妨害電腦使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實務上曾有認為為了抓姦不會成例妨害秘密罪,因為並非無故而偷偷蒐證,所以可以此論述不成立妨害電腦使用 想請問,為了抓姦而偷看手機或是翻找對方的包包之類的行為來蒐集證據,您所訴的「並非無故」曾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請問不成立妨害秘密罪的機率高嗎?
實務上曾有認為為了抓姦不會成例妨害秘密罪,因為並非無故而偷偷蒐證,所以可以此論述不成立妨害電腦使用
想請問,為了抓姦而偷看手機或是翻找對方的包包之類的行為來蒐集證據,您所訴的「並非無故」曾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請問不成立妨害秘密罪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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