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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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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4 03: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4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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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手上有先生和第三者2013年7月的對話訊息,內容有談到[交往3個月,交往期間很幸福很開心],雙方都有寫出[我愛你],男方稱第三者[老婆][一直找時間陪你]

    我於2014/7/30發現外遇,2014/9/13發現外遇訊息, 因目前先生已全無與第三者聯絡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告得成嗎?謝謝

    2.這些訊息是我自行登入他人fb帳號所取得,會不會反被告?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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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4 08:07 
  • 文章人氣: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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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要告刑事通姦罪,則恐怕很困難,因為證據仍很薄弱,除非錄音到先生承認,

      如果要告民事離婚則有機會,但最好也要加強其他難以維持婚姻證據

    2.如果您是未經他人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就有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嫌疑,提請您注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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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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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務上曾有認為為了抓姦不會成例妨害秘密罪,因為並非無故而偷偷蒐證,所以可以此論述不成立妨害電腦使用

     

    想請問,為了抓姦而偷看手機或是翻找對方的包包之類的行為來蒐集證據,您所訴的「並非無故」曾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請問不成立妨害秘密罪的機率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