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委員訴訟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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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8 13:24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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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主委僅是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則該筆賠償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但如果主委為當事人(如刑事被告),則起訴後之罰金應由主委自行負擔。
2、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聘任法律顧問。另除如同上面律師所言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8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執行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建議是否聘任法律顧問,應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定,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為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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