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行被告從頭至尾坦承犯行.並無任何書面資料言語等提出申請移轉回戶籍地偵辦.但被新北市檢察官因個人心情因素,私自將被告的案件移轉到戶籍地法院這樣子可以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轄的部分,法律有詳細的規定,現行實務不太可能以個人因素移送管轄。
2、倘若有違法移送管轄,則可以提出抗告。
顏律師你好,但是提出抗告後台南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還有用嗎?
雖然已坦承犯行,刑責是不可避免,但好像因為只有新北臺北合併的關係,所以移轉到哪...我認為對我的權利有影響
且我認為新北市地檢署程序上有疏失在先,為何可以擅自移轉到別處無管轄權的法院?
那,哪還有分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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