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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書上的撫養權未確實實行

  •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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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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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幫我無助的哥哥問的,他跟嫂嫂離婚了,和平簽字,但協議內容只有小孩共同撫養的字樣,沒有其他條件,但5個月來對孩子不聞不問,期間哥哥帶孩子幾次南下讓嫂嫂看,但卻未得到好臉色,離婚後女方並未拿錢給男方撫養,甚至還伸手要錢,當然這男方甘願我們也不能說什麼,只是看女方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態度,很失望,是否能有方式將監護權 ,改給男方,日後女方要探視則需經由男方同意呢?因小孩日常照護及費用目前也都是男方負責,有同意書或切結書,還是需要走法律途徑,該如何做?請協助,謝謝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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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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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因您哥哥和前嫂子簽字時是共同監護權,故若要改為令兄監護,須有事實足認共同監護不符孩子最佳利益,或前嫂子有不適任之情事者,可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令兄);若令兄取得監護權,則前嫂子有探視權探視權不須經令兄同意。

    至於扶養費部分,因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離婚仍有扶養義務,故建議在改定監護權時,一併請求前嫂子負擔扶養費。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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