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詐欺該怎麼辦
- 阿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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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9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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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如下:
去年第四季有位朋友找我合夥一起經營房仲店,當時朋友他有三家店頭;由於是朋友關係雙方也沒有擬定任何契約,因朋友長年在大陸緣故,先請我暫為管理經營三間店頭.
朋友提告情事如下
1.未經同意,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如:數位相機/廣告看板/水桶等),在三間店互調動,以此告我詐欺.本人調動此物品時,都有經過他太太同意的.
2.在我管理期間,進行同業聯合彩D營業行為,原本數量為26500份.加派發夾報成本為15萬上下,但在已發包給廠商作業時,朋友他只願做10000份,成本為10萬左右.中間價差部份不可能我或行政人員支付.故在報價多報以核銷廠商.不足部份我還自付13000左右,他以此提告背信.
請問我該怎麼辦?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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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9 13: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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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您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僅係在三間店內互相調動,應無所謂之詐欺罪行。
2.如您並無損害對方之故意,而僅係內部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疏失問題,亦應不會有構成背信罪之問題。
3.如對方確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建議仍應謹慎以對,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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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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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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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關於詐欺部分,可就有無使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您獲有利益,且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中加以爭執;另就背信部分,可就是否有委任關係、有無違背任務等,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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