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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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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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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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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買賣」,係指一方支付價金,他方交付財物,不論書面或口頭皆可成立;既然你已交付價金,他方亦交付財物,除非有撤銷、解除買賣契約,或契約無效事由,否則買賣契約既已履行,您可不理會他的請求。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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