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伯一家逍遙法外,我們卻得如此!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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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23:3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0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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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您初步敘述,令尊應是擔任您二伯的連帶保證人而非普通保證人?
如是,請問您二伯是否有工作收入或名下有財產否?如有,可函知債權銀行說明主債務人(二伯)
仍有還款能力,請執行他的財產就可以滿足受償,無執行令尊財產之必要。
2.你叔叔是不「願」工作而非不「能」工作,令尊並無扶養他的義務。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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