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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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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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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設A女在18歲前已經有詐騙案好幾次了,

    但是在18歲後還有案件被判緩刑訴訟

    A女生日是5月17號,

    但是被判緩刑案子是6月的但是在5月20號的時候還有一個案件還在警局,

    如果被判罪會被判多重?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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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1:1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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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詐欺罪」一般判決從幾個月到幾年都有,要看你的犯罪型態、行為數、所得等等因素,不過你之前有被宣告緩刑,可能前案會被撤銷緩刑,和目前警局詐欺案一起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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