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前天有發文詢問
房屋點交有瑕疵 屋主不處理
現在房仲說 要我在2天之內簽切結書 並先點交房屋
他們才要幫我處理屋內的瑕疵
但我們約定交屋日是10月17日
我和房仲說17日之前應該有足夠時間可以處理好瑕疵
我再點交
但房仲的副總有點放話的口吻說
這2天先簽切結書點交房屋 不然他也不處理 要賣方和我互告…
請問 我們要怎麼辦…謝謝回覆
我很苦惱 現在很擔心
您好:
如果瑕疵未達到應解除契約之程度
建議您還是應先辦理點交房屋,以免被認定為您違約
並應於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賣方(副本給仲介)應限期修補瑕疵
如對方逾期不處理,您就可自行修繕後向對方(賣方及仲介)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瑕疵如果沒有達到解約程度,原來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你還是要依約辦理交屋,不然對方可以沒收你的定金,
至於瑕疵問題,也是交屋後再處理的,
頂多你扣下幾十萬你認為應該扣的數額,剩下餘額還是要給屋主
(不過這樣的作法往往會導致屋主主張你違約,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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