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憑證的後續動作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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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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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只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時效才是五年,若是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證書等換成債權憑證,時效非五年,請留意。
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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