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性交
- y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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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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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滿20 年初與女友已滿16發生性行為 我們當時在床上他一直弄我 我跟他說你再用我 我就上妳然後他還是繼續用 我就忍不住了 當初第一次對方有喊痛 之後也有持續性行為 後來分手因為當初送他東西我想拿回 東西他弄丟了 他說他沒錢之類只能賠償一部分 我並不是要錢只是想要東西可是當下聽到他弄不見有點生氣 便想說嚇嚇她跟他說我要全額 講一講他便說不能看在第一次給你的份上不要要回嗎.我們上那麼多次床不能再便宜嗎之類的 我很訝異她說這種話 我便說妳幹嘛不說妳用身體還算了 然後之後我問他明天要幹嘛 他說怎樣要約然後用身體還喔? 我說我只是單純問你要幹嘛而已 他講這句話我也被氣到 我又說了一句妳敢來我就敢不跟妳收那錢 之後想想我目的並不是要錢也不是想再跟他發生性行為 他問我到底要什麼要他的身體? 我就跟他說我要的只是我之前送的東西並沒有要錢也沒有要身體 也講明是跟她開玩笑 結果她已經把事情告訴他父親 她父親看到對話內容很生氣說要告我 認為我做賤她女兒 認為我要用欠錢逼他女兒跟我上床 然後當初女方在我房間內看到一坨菸草 問我什麼我隨口跟她說說那是大麻 她就也把事情告訴父親還說我教她抽 請問這樣強制性交罪會成立嗎 判決的程度?還有有資格要我驗毒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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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3:4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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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於交往時間你情我願,對方滿16歲的情形下,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2、就您所述的對話,應該沒有強制力,因此也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不過還是要依據全部對話內容判斷,且一定會構成性騷擾。另外,開玩笑這個說法或是一時衝動這個說法,通常被採信的機會都比較低。
3、毒品測試的部份,對方倘若提告並且有說這一段過程,員警會依法聲請,您恐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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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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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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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建議您應往雙方合意主張,且是否構成強制,可就相關證據加以爭執之,並建議千萬不要接受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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