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如何才能主張轉讓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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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3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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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法院審理過程通常不是注重被告本人的說詞(因為被告通常會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是重視證人之證詞及證物(如監聽錄音、搜索扣押毒品數量、重量等)來判斷事實真偽
所以建議涉此重罪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情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2項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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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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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任與販賣之差異在於您有無賺取差價或量差,可就譯文及證人指述加以核對,惟若為轉讓,亦有可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及藥事法第83條競合,而構成藥事法第83條之犯罪,而有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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