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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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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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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第1982號判例,及86年度臺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因此就車禍受傷所產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主要還是得看具體的傷勢、復原的期間及傷勢對於日常生活的影響等,由法院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實務上會針對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因素作為酌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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