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人您好,
前一陣子行駛快速道路被逼車,
我也向新竹縣政府交通隊檢舉,
交通隊看了行車紀錄器檔案,也覺得是惡意逼車
希望我去做筆錄,
我的問題是:如果對方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這是公訴罪,為什麼我還要去做筆錄呢??
交通隊說這是"程序問題"
一定要有被害人,法院才會受理???
是這樣嗎??
如果我不做筆錄,就不能舉發惡意逼車嗎??
不好意思,我再把我的問題解釋清楚
我不想做筆錄,
因為害怕對方查到資料而遭報復
如果現在跟警察說我不檢舉了,有用嗎??
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我的資料不外洩~~
不知道檢舉這麼麻煩~~~
您好:
對方於快速道路上惡意逼車,不僅觸犯公共危險罪,也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您於此案身為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有您的告發或告訴,檢察官於知悉犯罪後才能依法偵辦,告訴人或告發人對當時狀況最為了解,您的筆錄製作有助於協助國家司法權對犯罪的追訴,使之後偵查審理的檢察官和法官釐清了解當時的情形,以上請參酌。
你不提告,警方是不會處理的,
如果事證明確,跑幾趟法院就可以定對方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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