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作污水工程的,最近在工區附近因找不到合適的置料場,只好跟交通局承租停車格,在交通局確認公司的路權後,同意承租給公司暫時放置管材,但是在前兩天,有個民眾聲稱為了閃流浪犬而撞到公司的交維措施,就申訴要求公司將東西全部移走,有打給交通局的承辦詢問,他說只要公司有申請挖路權,是可以承租暫時放置的。請問律師,有條文或規定寫說停車格只能放置車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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