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身分證上父欄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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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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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否認身分證上父親,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向法院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待上開訴訟勝訴後,再請生父認領,否則您母親歿,監護權依法屬於身分證上父親,不可由令姐或生父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63條: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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