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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認定

  • 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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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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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為外籍,當初在台灣戶政事物所結婚登記時持馬來西亞護照,後她放棄馬來西亞護照改持加拿大護照,因長期兩地分居,雙方決定協議離婚,但因其國籍已變,請問要如何作業取得什麼證明才可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又辦理時她本人是否要到戶政事物所現場?

     

     

  • charles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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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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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振禮 (陳振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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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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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8號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蓋章)。
    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雙方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
    3.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換發國民身分證每張規費50元。
    4.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辦。
    5.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
    6.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7.國內有戶籍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等字,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

    以上為相關法律規定供參考,但仍需詢問當地戶政機關行政程序為主。

    若仍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 陳振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