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出售
- 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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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2 01:02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2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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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先前委託(一般委託,所以也可以自己賣)房屋仲介業者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後來有A買家連絡小弟,在實際勘查後明確表示十分喜歡寒舍並願意出價795萬元購買,惟家母認定820萬元始可成交,雙方持續在LINE及電話中溝通價格,後續在考量到A買家經濟狀況後小弟同意以810萬元出售,但A買家卻表示需要時間考慮。
後來約隔3天,委託的房仲表示有介紹到B買家願意以815萬元(以扣除仲介費用)購買,小弟當下認為A買家已無意購買,在未詢問A買家狀況下就直接答應房仲出售,隔日B買家即匯款15萬元訂金予小弟。
隔日,A買家來電告知願意以先前的810萬元購買寒舍,小弟委婉告知已與B買家完成簽約及收納訂金15萬元後,A買家認為小弟先前已在LINE上面告知願以810萬元割愛,如今卻又將房子販售他人,故不排除上法院以主張其權利。
備註:小弟從未向A買家拿取分毫訂金及費用。
在此請教,小弟是否觸犯背信等條例以及買方援用條例,敬請諸位不吝指教,感恩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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