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男生女生都17歲了,發生關係是在半年前(都還16歲),都是在男生家裡第一次是男生詢問經同意後才發生之後有幾次是女生主動要求的,沒有懷孕(到現在都沒有懷孕的跡象)那時候還再一起現在分手了女生很不滿想要把事情說出來。
這種情況男生或女生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請問男生可以告女生嗎?還是女生可以告男生?
沒有影片沒有照片但信上曾經提到過發生過關係那可以證明是那個男生跟女生發生關係的嗎?
您好:
如果當時雙方未滿十六歲且確實是合意性交
則男女雙方都可以向對方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
也都可以在一審法官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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