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的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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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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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335條,主要判斷被告是否將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至於您朋友是否成立犯罪,主要看小姑們提供之人證、物證等各項情形,未可一概而論。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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