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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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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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目前公司服務約八個月,11/3要到新公司報到,於10/24提離職,離職原因是說家庭因素,但主管說要10/27才能給離職單並告知其它交接相關事宜,請問:
1.公司離職規定是一個月前告知並要等到有交接人員完成交接手續~~我是否依勞基法規定十天前預告就好?
2.倘若十天前預告離職,天數是從口頭預告離職日10/24~11/2,那假日算嗎?如果離職日是填11/3.薪資是從11/1~算到11/3嗎?
3.若此公司一直沒找到可交接人員,我是否可依離職單上日期離職?會不會有被倒扣薪資或其它法律問題?此公司有權利查到我新公司的資料嗎?
以上本人該如何自保?感恩各大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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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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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另有約定,必須依據雙方約定的其間處理。
2、預告期間是提出之後,隔天開始計算,包含假日。
3、就您的狀況,只要提前於一個月提出,公司不可以任何理由扣薪或是不准您辭職。倘若您沒有依約於一個月提出,公司可以就所受損害向您請求賠償,不過只能另外起訴,不能扣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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