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刑事再議不成,可申請交付審判嗎? 因發現檢察官並未針對事證進行調查,告訴人已提供多重證據,人證,物證及法院通常保護令. 檢察官事後偵查之內容如同睜眼說瞎話,若我們覺得再議無效後,是否可以交付審判? 已屬意要委任律師,請求律師們給實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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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再議駁回後若還是不服,可聲請交付審判,記得應於十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提出聲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再議如被駁回,可在10天內聲請交付審判,實務上對交付審判的審核非常嚴格,要通過法院審核,必須詳列檢方漏未或刻意疏忽的事證,並詳細論證疏漏部分對案子成立在訴訟法及刑法上究竟處涉及何種重要事項,如此才能使聲請交付審判機率提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程序部分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至於實質部分應可由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檢察官未將對方起訴為明顯不當之程度
因為如果還需要地方法院審查檢察官之調查疏漏,代表證據仍不足夠起訴
聲請交付審判成功機率更低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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