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離婚半年內結交新對象發生關係是否構成通姦罪

離婚半年內結交新對象發生關係是否構成通姦罪

  • 隱居 (勇公)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04 22:21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40
  • 文章人氣:278
  • 個人積分:1376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

  • 小魚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04 22:36 
  • 文章人氣:298
  • 個人積分:6
  •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沒有如此規定,待婚期的規定很久以前也廢掉了。

    所以就算今天(11/1)離婚,隔天(11/2)我結交新對象手牽手走在路上也沒關係嗎?

    因為離婚前,前夫不斷的說我精神外遇,但是我根本沒有,辦離婚的時候,在協議書上並沒有載明"日後婚嫁互不相干",親人就對我說那半年內不得結交新對象,不然會被告通姦罪。

  • 隱居 (勇公)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04 23:38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40
  • 文章人氣:284
  • 個人積分:1376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04 23:51 
  • 文章人氣:299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誠如邵大律師所述。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隱居 (勇公)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05 10:03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41
  • 文章人氣:307
  • 個人積分:1376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