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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11 | 最近登入:103-05-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問律師,假設我(女)於今天(11/1)離婚,那是否我在這半年內(103/11/1-104/5/1)不可與新對象交往跟發生關係,如果被前夫發現,他可以告我通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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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4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沒有如此規定,待婚期的規定很久以前也廢掉了。 所以就算今天(11/1)離婚,隔天(11/2)我結交新對象手牽手走在路上也沒關係嗎?因為離婚前,前夫不斷的說我精神外遇,但是我根本沒有,辦離婚的時候,在協議書上並沒有載明"日後婚嫁互不相干",親人就對我說那半年內不得結交新對象,不然會被告通姦罪。
瀏覽:1827
日期:1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