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上網亂找貸款代辦公司,有個人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因為急需用錢就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用快遞寄給對方.隔天就聯絡不到對方,就馬上去郵局詢問提款卡的事情,郵局就通知我被列為警示戶,而我也去報警.開庭時我也把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單提供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書,文中說我是詐欺幫助犯,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該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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