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與某協會簽訂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因家裡關係要延後一年施工
前提 已繳保證金及簽約金
經家裡慎重考慮解除合約
協會協商後保證金沒收、所有工程的簽約金也要沒收這樣合理嗎?
重點是台電堪查都還沒通過,也沒任何動工。
請問這樣的賠償方式合理嗎?
這部分要回歸契約內容,要看契約條款如何約定,如果約定違約將沒收作為違約金,那在實務上要爭執違約金酌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應仔細閱讀合約約定內容是否屬於違約金條款
如是,就可以主張顯失公平而請求酌減違約金
如係因協商後另行同意如此處理,就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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