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槍砲彈藥
- j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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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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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目前本人從網路購買一支高壓空氣槍,因太強而超標,所以要求賣方,在賣我一個更弱的零件,我我也裝在槍身本體了。因對方是對監聽人物,所以警方聽到第一次我說太強的話題,所以來我家搜索,但奇怪的是警方卻一併將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帶走,並送行大測試,而違法。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但警方卻一直要將超標的零件送驗,導致超過動能已經違法。我的槍枝是完全無缺任何零件,並可以順利擊發,警方可以說那個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還是我槍枝的零件而將我法辦嗎?因為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該怎麼辦?以上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各位律師。
- jung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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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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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您似可爭執您已請求對方更換零件,並無上述犯罪故意;或即使認為有該零件,因已自槍枝上拆除,應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可考慮主張第18條規定,自白減輕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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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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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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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客觀上該槍隻可能會構成殺傷力之要件,但主觀上仍是可以去爭執的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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