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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約談~

  • M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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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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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昨天接到衛生局電話

    要我下禮拜一到衛生局說明

    說我七月份有在網路上販賣眼膜

    上面有寫到去除熊貓眼等字眼

    可是我很久之前就已經下架了 也沒有賣出

    根本就不知道已經違法了  當初是因為怕過期把多的出清

    並不是專業販售或批發

    我上網查詢了一下 似乎都會罰款  而且好像是重罰><

    想請問 這是觸犯了哪一條法律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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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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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M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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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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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一定要委任律師嗎?一般是都罰款嗎?!

    想請問這種情況大約會罰多少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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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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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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