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理假必須附證明嗎?

- 陳彥彰 (Jeffr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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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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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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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紅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並參照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等函示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因生理病在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提出申請時無須檢附證明,且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刻意排出生理假於必要時應檢附單據之規定,因此,您的老闆若要您提出證明時,應不合法令之規定。
若您的老闆仍做如此要求,且不願准您的假,您可至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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