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車位專款及補助款
- 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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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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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居住在大樓的住戶,在前幾任的主委因大樓所收的管理費入不敷出,決議將有車位的住戶多加收400元(平面車位7個,機械車位34個),直到102年的委員們自行決議將400元的費用區分為350元*34個機械車位專款,50元*34個機械車位補助管理費,平面車位所多加收的400元則全數入在管理費,請問102年委員自行決議並未召開住戶大會所自行通過,這個決議是否有違法?
如今專款的部分為30多萬元,機械車位的保養費也是從專款支付,在102年時也曾發生上層車位塌陷壓到下層車位,造成車輛?損的情形,所以必須要更換部份零件,此零件的費用則由機械車位的住戶自行支付(已有住戶自行更換),為了防止這種情形再度產生,103年的主委鼓勵尚未更換的住戶更換,(有些機械車位是不用更換此零件的)所以提出了一個補助方案(34個機械車位的住戶都有補助),補助的費用由專款支付,請問這個方案如果實施有違法嗎?
- 謝小咩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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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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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您對大樓車位之保養費有應如何負擔有疑義。依上開法律規定,因大樓車位應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應由約定專用權人自行負擔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管理委員會約定由車位使用權人繳納費用成立專款以維修車位似無必要,然如有此約定,且使用權人亦同意,則並無不可。另由專款補助修繕車位,只要符合當初設立專款之約定,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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