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3 16:37
- 文章人氣:220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若您拒絕讓對方行使子女探視權,必須依您們協議的方式而不同,若你們係 透過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對方可持裁定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僅是私下協議探視,對方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對方必須持該協議書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後,就可請法院強制執行。
2. 若您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您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