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肇事方避不見面
- 小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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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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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這幾天我在國道發生車禍,我是肇事方,雙方都無人受傷,但對方做完筆錄後,就似人間蒸發,我一直都聯絡不上,兩三後,對方的保險理賠公司來電說目前對方的車子已經進入原廠準備維修,價格約十幾萬,我不能接受,因為我本身也是從事相關行業的,於是我跟保險公司要電話然後與原廠聯絡,先不要動工,而且請對方的保險公司與對方聯絡,但是保險公司說一直都無法聯絡的到事主,只有車禍剛開始事主聯絡過他們。後來我們去原廠看過車也拿到估價單,原廠的意思是他們無法留車會動工,保險公司也不願意介入,要我們自己與對方聯絡,我一直聯絡不上甚至傳簡訊給對方說明情況,希望能到我們的配合廠商進行維修,我們能做出保固與簽訂合約,但對方還是無回應,目前車子動工了,我也無法接受這樣的價格,請問各位律師,我是否該上調解委員會,還是有什麼相關的建議呢,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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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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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基本上被害人車輛之毀損應會先由其保險公司進行修復,後續再由保險公司就其墊付費用代位向您請求賠償,屆時您可針對相關費用是否屬於必要支出、材料折舊等部分加以爭執。又本件若無人員傷亡,則應無刑事責任問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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