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名譽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0 17:30
- 文章人氣:285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若妨害名譽之刑事已確定,但未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時效,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