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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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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0 17:30 
  • 文章人氣:285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妨害名譽刑事已確定,但未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時效,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第197條: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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