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請問十七年前,我和一個男的生了一個小孩,後來因為一些原因分手,當時朋友帶我到律師那寫狀紙向對方要扶養費,但一直都沒消息加上經濟壓力,所以我就到外地工作,前一陣子我聯絡上他朋友,請他幫忙負擔兒子的生活費,而他卻說我勒索他,聽說十七年前,法院有寄傳票但當時我根本就不知道,也沒到庭,他說當年他有到警局備案我莫名奇妙,我想請問如今我可以向他要兒子的生活費嗎?朋友告訴我,如果向他要這十七年的生活費也可以(以他的經濟能力絕對負擔的起),可以請你回答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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