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礙名譽與恐嚇罪
- 玄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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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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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在網路社群OP文罵告訴人,他告我妨礙名譽罪,但原OP文是因為他當初做了另外一件性騷擾事件,我們對他做出了提告,但在前幾天收到不起訴處分,造成我OP的事實無法證實,這樣他告我妨礙名譽罪成立嗎??
他在另外說我OP文之後,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砸他車、打他之類的話,讓他把工作辭掉,但電話並非我打的,這樣恐嚇罪成立嗎??
但他在性騷擾那件事我們報案後隔幾天,率領一大群人(10位左右)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我,讓我覺得他要打我,我可以反告他恐嚇嗎??還是可以反告其他的??
他說有人打電話給他,但他並沒有賦予任何的人事物證,但他到我店裡找我,我有人證幫我做證他率領一群人進我店裡就說要找我,要我的電話,這樣對我是否比較有利??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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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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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您應是被告誹謗罪,然如您能證明您所述之性騷擾一事為真實,則您不構成誹謗罪,而是否能證明該是為真實,並不以不起訴處分書為斷,您可搜集其他證據證明之。
恐嚇罪部分,對方說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砸他車、打他之類的話,雖電話並非您所打的,但亦需視您與該打電話之人間是否有教唆或共同行為而判斷您是否有犯教唆恐嚇罪,或共同恐嚇罪。
對方率領一大群人(10位左右)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您,讓您覺得他要打您,此事要視當時之情況對方有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您而判斷,並非人多就一定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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